中共丰县县委 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0-07-20 16:55:19
中共丰县县委 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丰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
通 知
丰委发〔2009〕14号
各镇党委、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丰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丰县县委
丰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人才 引进 实施办法
中共丰县县委办公室 2009年2月11日印发
此件共印150份
丰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全面、引领潮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本着"政府引导、单位自主、突出重点、合理配置"的原则,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搞好统筹协调,县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引进的人才是指全县企事业单位从县外(不论原籍是否为丰县)引进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国家级学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及其以上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具有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县紧缺、急需专业的人员;通过公开招聘无法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4、拥有发明专利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有技术(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项目)到丰县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人员。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经确认且签定三年以上聘任合同或服务协议的由县财政给予相应的补贴。
1、符合引进对象第三条第1类的高层次人才,工作满三年的享受6万元补贴。
2、符合引进对象第三条第2类的高层次人才,工作满三年的享受3万元补贴。
3、符合引进对象第三条第3、4类的高层次人才,工作满三年的享受1.5万元补贴。
第五条 对符合省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对符合省"六大人才高峰"(教育、医药卫生、电子信息、汽车、建筑、农业)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申请省高层次人才项目专项资助资金。
第六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障服务机制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可以重新建立档案,并由县人才服务中心核准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技术职称等。
2、高层次人才在企业服务的,在服务期限内,企业应为高层次人才按其最高工资标准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可随调,子女可随迁。配偶已就业的,按"对口对应"原则予以接收安排。其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选择学校就读。
4、第三条第1-2类的人才落户我县,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20万元;第三条第3类的人才落户我县,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0万元;第三条第4类的人才落户我县,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5万元(以上各类安家补助费分三年发放,每年底发放补助费总额的1/3)。
5、成立丰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局。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今后每年根据高层次人才工作需要,按相应比例增加财政拨付额度,实行滚动使用,确保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经费开支。专项资金由财政局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名单拨付。
6、设立"丰县杰出人才奖",作为我县综合性最高荣誉奖。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创新创优人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丰县杰出人才奖"荣誉称号,该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10—50万元。奖励资金由财政局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名单拨付。
第四章 引进办法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办理程序:
1、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填写《丰县高层次人才引进登记表》一式五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然后报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办公室审核。
2、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审核,出具综合审核材料。
3、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组织、人事、编制、科技、公安、教育、卫生、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研究审定,审定后由县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空编单位可在空编数额内直接考核签约,并按上述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对现已满员或超编单位要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可从其他单位调剂编制,办理入编手续。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其人事关系挂靠在县人才服务中心,可占用专项事业编制,保留事业单位档案工资,安排在企业工作。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来丰县工作,采取刚柔结合的方式,坚持"来去自由、双向选择、人尽其才、形式多样"的原则,可以采取调动、聘用、兼职、停薪留职、辞职等多种形式到我县短期或长期工作;也可携带项目或资金创办、领办企业,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咨询顾问、成果转让和研究开发等形式到我县工作。
第十条 辞职来丰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经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办公室审核同意,给予建立原来工作关系或重新办理录用手续;在原单位被辞退或自动离职来丰县工作的,人事关系一律挂靠县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一年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并同意续聘的,给予办理恢复原有身份手续,工龄连续计算。上述人员人事档案不能转递的,由县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证件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进入我县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委托县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同时高层次人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三年期限的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经县人事部门鉴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时,必须明确用人单位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严格履行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约定内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违反合同或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议并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报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办公室备案,取消其相关优惠待遇;履行合同或协议中发生纠纷时,由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办公室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
第十三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县人事局要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尽可能地简化手续,尽快引进人才,搞好人事代理,为用人单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积极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经费提供好保障,做好引进人才各项资助或补贴的发放工作,同时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费用的核拨和跟踪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单位领导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联系责任制度,给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做到政治上关心,思想上沟通,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他们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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